明裁释法︱私家车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付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21-11-0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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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家公司的员工,为了贴补家用,便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了账号,下班回家时顺便接个顺风车的网约单。
2020年5月20日这天,王某照常下班时接了一单顺风车,不幸的是快到目的地的时,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的损坏。李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碰撞事故发生在王某开顺风车运输服务期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的行为实质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进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王某却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车辆保险类型,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需赔偿。王某个人则需承担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明裁释法
车辆的使用性质改变往往需要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变更保险类型。
另外“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一般不属于营运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的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因此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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