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裁释法丨未成年人校园活动受伤 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21-11-0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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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甲、小乙为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乙邀请小甲到操场打棒球。双方未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期间小乙打出的棒球击中小甲面部,致其两颗门牙被打掉。经医院诊断,小甲部分牙冠折断。小甲及起监护人认为,自己没有棒球基础,小乙没有向其提示运动风险及提供防护面具,导致其身体受伤,小乙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后小甲以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同学小乙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前期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3万余元。
小乙及其监护人辩称,小乙没有受过棒球训练,也无棒球基础。小乙在征得小甲同意后,双方自愿一起打棒球,小乙没有过错,双方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事情发生后,小乙及其监护人及时送小甲去医院救治,小甲也一直强调这件事不怪小乙。所以,这次意外伤害小甲应当负主要责任。
法院:不构成自甘风险双方均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乙、小甲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辨识棒球运动的危险性,亦不能完全预见棒球运动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故小乙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案适用“自甘风险”缺乏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乙、小甲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私自参与棒球运动,造成损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乙将棒球带入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甲作为参与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小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乙、小甲在校内的课间休息期间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棒球运动,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者,并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各方具体责任比例为小乙监护人承担60%,小甲承担30%,学校承担10%。
明裁释法
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情形,需要当事人对于自身能力及文体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但仍自愿参加。
明裁提示,成年人参与多人文体活动时,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一方面,应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另一方面,应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评估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并审慎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活动要提前告知风险,风险自担,并得到参与者的一致认同确认,否则组织者将承担意外情况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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