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裁释法l少年踩踏少女滑板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
2021-11-0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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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审结了上诉人(原审被告)小明与被上诉人小美(原审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日,小美在小区门口活动广场玩滑板,她双脚站在静止的滑板上,小明在小美身后突然踩了滑板一脚,导致小美重心失衡后摔倒,胳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开放性双骨折。小美父母多次与小明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明踩踏小美站立的滑板致其受伤,对小美的损害结果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小美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独立财产,故应由其父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遂判决小明父母向小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小明及其父母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踩踏小美站立的滑板致其摔倒,其行为与小美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小美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裁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审被告小明不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判决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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