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裁释法|小区业主被踢出群 起诉物业不予受理


辛某诉称,小区物业公司建立了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群里讨论小区的各种事务。2019年7月14日上午,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警告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将自己移出了微信群,自己多方联系物业公司负责人及楼宇管家要求重新入群,均未得到回应。辛某认为,自己被移出物业服务群后无法获取各种信息,与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沟通交流也极为不便,直接影响了自己享受物业服务的便利,故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本质上属于基于某种社会关系上的民间自治行为。是否能够进入或留在特定微信群组,取决于群组自治规则和群组管理者的意愿,是否能将辛某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属于微信群组成员自治范畴。物业人员将辛某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因此,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明裁释法

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的行为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微信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是否组建微信群组与物业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进入该微信群组对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也不产生实际影响。

同时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微信群内要做到:1、各路谣言不要传2、违法有害信息不可发3、非法经营不可为。

同时广大网民应知法、懂法、守法,时刻谨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